学习时报刊文:信教人数持续增加,高收入者高学历者越来越多
作者:admin 时间:2016-08-08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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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强调,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关键是要在“导”上想得深、看得透、把得准,做到“导”之有方、“导”之有力、“导”之有效,牢牢把握宗教工作主动权。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重要论述,明确了对待宗教的正确态度,为我们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
坚持“导”的正确态度
一段时间以来,社会上对宗教问题存在不同态度,大致可以归纳为三种。一种主张“放”,认为宗教信仰是个人的事情,有信仰总比没有信仰要好,况且宗教对社会有些好处,党和政府没有必要去管。一种主张“收”,认为宗教是迷信,信教是愚昧,宗教同我们党争夺群众,必须予以压制和取缔。一种主张“导”,认为要坚持实事求是精神,把握宗教和宗教工作规律,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放”“收”“导”三种态度相比较,“导”无疑是正确的。
首先,必须深刻理解宗教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宗教不仅仅是个人信仰,它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民族等方面紧密关联。当今世界发生的地区冲突和一些国家出现的社会动荡,背后大多有宗教的影子。我国宗教领域的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但受国际国内复杂因素影响,也存在对抗性矛盾和敌我矛盾。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西方国家以“宗教人权”为名,歪曲我国宗教状况,抹黑我国宗教政策;境外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渗透,试图改变我国意识形态和政治制度;“三股势力”打着宗教旗号,在我境内传播极端思想,煽动暴恐活动;达赖集团利用宗教进行民族分裂活动,扰乱藏传佛教正常秩序。这些情况都说明,不能对宗教放任不管,否则就会造成严重后果。
其次,必须充分认识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宗教有其产生、发展、消亡的客观规律,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我国宗教存在的根源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并未消失。我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的程度以及人们思想认识水平,还远未达到消除宗教存在根源的程度,宗教仍将长期存在。既然宗教具有长期性,还有众多群众信仰宗教,我们就要尊重宗教自身规律,树立长期工作的观念,不能强行压制甚至人为消灭宗教,犯“急躁病”“激进病”。
最后,必须准确把握我国宗教的深刻变化。我国信教人数持续增加,这种趋势还将延续。过去信教的是“五多”,即老人、妇女、农村人口、低收入者、文化层次低者多,现在是中青年、城镇人口、高收入者、高学历者越来越多。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和人口流动,信教人口的地域分布正在发生改变。一些地方的民间信仰比较活跃。原本我国没有的宗教也逐渐出现。这些新变化新情况,给我国宗教关系、民族关系带来了重要影响。
“不审势即宽严皆误。”对待宗教,既不能轻言“放”,也不能一味“收”,而是要采取“导”的态度,准确把握宗教工作形势,遵循宗教和宗教工作规律,坚持以实事求是精神和辩证思维对待宗教,确保我国宗教发展健康有序,使广大信教群众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
坚持“导”的正确方向
做好“导”的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即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四句话是一个有机整体,前三句是重大政策和原则,最后一句是根本方向和目的,也是“导”的根本指向。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一个重要任务就是支持我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实践证明,我国宗教只有坚持中国化方向,才能在社会发展进步中发挥积极作用,才能更好与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要求宗教界在政治上自觉认同。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各宗教要与党和政府同心同德。要引导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引导宗教界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服从服务于国家最高利益和中华民族整体利益。要通过推进宗教中国化,有效防范“去中国化”逆流,有效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
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要求宗教界在文化上自觉融合。中华文化历史悠久,博大精深,我国宗教应当融汇中华文化,而不是照搬外国模式,更不能将外国价值观奉为圭臬。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和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使之成为他们的自觉追求和行为规范。要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用团结进步、和平宽容等观念引领广大信教群众。要推动各宗教开展宗教思想建设,深入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
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要求宗教界在社会上自觉适应。宗教是社会的一部分,必须适应社会、服务社会、履行社会责任。要教育宗教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依法管理,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开展活动;支持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扶贫济困,利益人群;鼓励信教与不信教群众以及信仰不同宗教的群众彼此尊重、和睦相处,共同促进社会和谐;鼓励信教群众爱岗敬业、诚实劳动,积极投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以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为指向,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是一个渐进的历史过程,既要积极,也要稳妥,因地因时因教制宜,注重实效,行稳致远。特别要注意调动宗教界的积极性,使他们自觉推进宗教中国化。党和政府要善于引导,不能用强制的方式,不能搞运动,不能瞎折腾。
坚持“导”的正确路径
“导”不是简单的“引导”或“疏导”,而是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通过保护、管理、引导、服务等多方面工作,综合施策,引导宗教界在政治上形成正向共识,支持他们在促进社会和谐进步中发挥积极作用,同时防范和治理非法违法活动,防止对党的执政基础和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一要依法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要切实予以尊重,依法进行保护。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不能因为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而出现权利和义务上的不平等现象。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出发点和落脚点是要最大限度把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群众团结起来。
二要加强管理。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不是对宗教撒手不管,更不是宗教活动可以不受法律约束,而是要坚持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必须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要把宗教治理纳入国家治理体系,确保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确保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干涉。要划清宗教问题与其他问题的界限,是什么性质就按什么性质处理,不能把宗教问题泛化。要抓紧完善宗教事务法律法规,宗教领域涉及的其他社会事务,也要尽量纳入相关法律法规调节。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行政,防止和纠正违规干涉宗教内部事务的现象。要在宗教界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广大信教群众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法与教规的关系,提高法治观念,明白什么事能做、什么事不能做,不允许有法外之地、法外之人、法外之教。
三要积极引导。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宗教社会作用的两重性规律,最大限度地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最大限度地抑制宗教的消极作用。支持宗教界改革和调整教义教规中不适应我国社会发展进步要求的内容,引导信教群众坚持正信正行,有效遏制宗教极端思想影响,自觉抵制境外渗透。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打造政治上可信、作风上民主、工作上高效的高素质领导班子,真正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支持宗教界加强人才培养,造就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宗教教职人员队伍。鼓励各宗教履行社会责任,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四要提供服务。要重视并帮助宗教团体解决实际困难,为他们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合理布局宗教活动场所,引导更多信教群众到合法场所过宗教生活。进一步做好宗教教职人员纳入社会保障工作,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关心信教群众工作生活,多为他们办实事好事,使信教群众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宗教问题从来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同经济政治文化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历史和现实问题相互交错,对抗和非对抗性矛盾相互交织,积极和消极方面相互作用,国内和国际因素相互影响。对宗教问题,必须采取特别谨慎、十分慎重的态度,精心做好“导”这篇大文章,不断提高新形势下宗教工作水平。(作者系国家宗教事务局党组书记、局长)
坚持“导”的正确态度
一段时间以来,社会上对宗教问题存在不同态度,大致可以归纳为三种。一种主张“放”,认为宗教信仰是个人的事情,有信仰总比没有信仰要好,况且宗教对社会有些好处,党和政府没有必要去管。一种主张“收”,认为宗教是迷信,信教是愚昧,宗教同我们党争夺群众,必须予以压制和取缔。一种主张“导”,认为要坚持实事求是精神,把握宗教和宗教工作规律,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放”“收”“导”三种态度相比较,“导”无疑是正确的。
首先,必须深刻理解宗教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宗教不仅仅是个人信仰,它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民族等方面紧密关联。当今世界发生的地区冲突和一些国家出现的社会动荡,背后大多有宗教的影子。我国宗教领域的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但受国际国内复杂因素影响,也存在对抗性矛盾和敌我矛盾。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西方国家以“宗教人权”为名,歪曲我国宗教状况,抹黑我国宗教政策;境外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渗透,试图改变我国意识形态和政治制度;“三股势力”打着宗教旗号,在我境内传播极端思想,煽动暴恐活动;达赖集团利用宗教进行民族分裂活动,扰乱藏传佛教正常秩序。这些情况都说明,不能对宗教放任不管,否则就会造成严重后果。
其次,必须充分认识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宗教有其产生、发展、消亡的客观规律,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我国宗教存在的根源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并未消失。我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的程度以及人们思想认识水平,还远未达到消除宗教存在根源的程度,宗教仍将长期存在。既然宗教具有长期性,还有众多群众信仰宗教,我们就要尊重宗教自身规律,树立长期工作的观念,不能强行压制甚至人为消灭宗教,犯“急躁病”“激进病”。
最后,必须准确把握我国宗教的深刻变化。我国信教人数持续增加,这种趋势还将延续。过去信教的是“五多”,即老人、妇女、农村人口、低收入者、文化层次低者多,现在是中青年、城镇人口、高收入者、高学历者越来越多。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和人口流动,信教人口的地域分布正在发生改变。一些地方的民间信仰比较活跃。原本我国没有的宗教也逐渐出现。这些新变化新情况,给我国宗教关系、民族关系带来了重要影响。
“不审势即宽严皆误。”对待宗教,既不能轻言“放”,也不能一味“收”,而是要采取“导”的态度,准确把握宗教工作形势,遵循宗教和宗教工作规律,坚持以实事求是精神和辩证思维对待宗教,确保我国宗教发展健康有序,使广大信教群众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
坚持“导”的正确方向
做好“导”的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即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四句话是一个有机整体,前三句是重大政策和原则,最后一句是根本方向和目的,也是“导”的根本指向。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一个重要任务就是支持我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实践证明,我国宗教只有坚持中国化方向,才能在社会发展进步中发挥积极作用,才能更好与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要求宗教界在政治上自觉认同。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各宗教要与党和政府同心同德。要引导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引导宗教界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服从服务于国家最高利益和中华民族整体利益。要通过推进宗教中国化,有效防范“去中国化”逆流,有效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
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要求宗教界在文化上自觉融合。中华文化历史悠久,博大精深,我国宗教应当融汇中华文化,而不是照搬外国模式,更不能将外国价值观奉为圭臬。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和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使之成为他们的自觉追求和行为规范。要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用团结进步、和平宽容等观念引领广大信教群众。要推动各宗教开展宗教思想建设,深入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
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要求宗教界在社会上自觉适应。宗教是社会的一部分,必须适应社会、服务社会、履行社会责任。要教育宗教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依法管理,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开展活动;支持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扶贫济困,利益人群;鼓励信教与不信教群众以及信仰不同宗教的群众彼此尊重、和睦相处,共同促进社会和谐;鼓励信教群众爱岗敬业、诚实劳动,积极投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以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为指向,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是一个渐进的历史过程,既要积极,也要稳妥,因地因时因教制宜,注重实效,行稳致远。特别要注意调动宗教界的积极性,使他们自觉推进宗教中国化。党和政府要善于引导,不能用强制的方式,不能搞运动,不能瞎折腾。
坚持“导”的正确路径
“导”不是简单的“引导”或“疏导”,而是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通过保护、管理、引导、服务等多方面工作,综合施策,引导宗教界在政治上形成正向共识,支持他们在促进社会和谐进步中发挥积极作用,同时防范和治理非法违法活动,防止对党的执政基础和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一要依法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要切实予以尊重,依法进行保护。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不能因为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而出现权利和义务上的不平等现象。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出发点和落脚点是要最大限度把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群众团结起来。
二要加强管理。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不是对宗教撒手不管,更不是宗教活动可以不受法律约束,而是要坚持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必须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要把宗教治理纳入国家治理体系,确保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确保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干涉。要划清宗教问题与其他问题的界限,是什么性质就按什么性质处理,不能把宗教问题泛化。要抓紧完善宗教事务法律法规,宗教领域涉及的其他社会事务,也要尽量纳入相关法律法规调节。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行政,防止和纠正违规干涉宗教内部事务的现象。要在宗教界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广大信教群众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法与教规的关系,提高法治观念,明白什么事能做、什么事不能做,不允许有法外之地、法外之人、法外之教。
三要积极引导。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宗教社会作用的两重性规律,最大限度地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最大限度地抑制宗教的消极作用。支持宗教界改革和调整教义教规中不适应我国社会发展进步要求的内容,引导信教群众坚持正信正行,有效遏制宗教极端思想影响,自觉抵制境外渗透。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打造政治上可信、作风上民主、工作上高效的高素质领导班子,真正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支持宗教界加强人才培养,造就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宗教教职人员队伍。鼓励各宗教履行社会责任,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四要提供服务。要重视并帮助宗教团体解决实际困难,为他们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合理布局宗教活动场所,引导更多信教群众到合法场所过宗教生活。进一步做好宗教教职人员纳入社会保障工作,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关心信教群众工作生活,多为他们办实事好事,使信教群众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宗教问题从来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同经济政治文化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历史和现实问题相互交错,对抗和非对抗性矛盾相互交织,积极和消极方面相互作用,国内和国际因素相互影响。对宗教问题,必须采取特别谨慎、十分慎重的态度,精心做好“导”这篇大文章,不断提高新形势下宗教工作水平。(作者系国家宗教事务局党组书记、局长)
责任编辑:吴亮
关键词 >> 学习,时报,刊文,信教,人数,持续,增加,习,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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